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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身情况,山东环保厅最新印发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非常详尽,无论之后出台时是否有变动,至少山东省要严格锅炉污染物排放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
山东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二氧化硫200、氮氧化物300。其中氮氧化物一项济南、青岛等十市执行200(高于国标限值,等同特别排放标准限值)。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煤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核心控制区燃煤锅炉颗粒物5、二氧化硫35、氮氧化物50;重点控制区颗粒物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00(高于国标限值,高于特别排放标准限值)。
详细内容如下:
1、现有锅炉
(1)燃煤锅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青岛、潍坊、日照3市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调整为200mg/m3。其他各市现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仍执行30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度林格曼黑度排放限值不变。
(2)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对于7个“传输通道”内城市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由燃煤锅炉扩展到所有锅炉行业,其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调整为200mg/m3、150mg/m3、200mg/m3。其他市各市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限值不变(见下表)。其他燃料锅炉排放汞及其化合物、烟度林格曼黑度排放限值分别执行《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中0.05 mg/m3和1级。
2、新建锅炉
(1)核心控制区及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仍按照《区域标准》第四时段有关要求执行。燃煤锅炉、其他燃料锅炉排放汞及其化合物、烟度林格曼黑度排放限值分别执行《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中0.05 mg/m3和1级。
(2)一般控制区排放限值
a关于燃煤锅炉。根据《锅炉标准》超低排放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6〕46号)要求,2016年9月19日起,新建燃煤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10mg/m3、50mg/m3、100mg/m3;现有燃煤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10mg/m3、50mg/m3、200mg/m3(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5市氮氧化物执行10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度林格曼黑度排放限值不变。
b关于燃气锅炉。依据《2017年环境环保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内锅炉行业需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此,需将7个传输通道城市内低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由为200mg/m3调整为150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不变,通道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变。
c燃油和其他燃料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限值未进行调整。汞及其化合物、烟度林格曼黑度排放限值不变。
注:
a济南、青岛、淄博、济宁、潍坊、日照、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十市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b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七市的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执行该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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